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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公布政府採購法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工程會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公布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其要點如下:

  • 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


  • 機關所採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超出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非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且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 1.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2.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及
    3.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1.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及
    2.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說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 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者。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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