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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公布政府採購法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工程會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公布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其要點如下:
1.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2.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及
3.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1.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及
2.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說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