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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應發行股票



依修正後公司法第一六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經濟部遂依據此規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告此一定數額為新台幣五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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