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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二審將改為事後審制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正研擬將現行刑事訴訟二審之覆審制改為事後審制,以改善目前刑事訴訟二審需就案件全部重新調查致生之訴訟延滯現象。

依據現行制度,法院就案件經上訴之部分需為完全重覆之審理,關於事實之認定、證據之調查、法律之適用及刑罰之量定,均與第一審有相同職權,形同第一審之程序重覆二次,導致訴訟嚴重拖延及司法資源之浪費。

將來改採事後審制後,法院乃以第一審之判決為基礎,於上訴二審時,二審法院應先審查第一審判決事實及法律有無違誤之程序,認為上訴有理由始進行進行案件審理,且原則上不再重新認定第一審判決認定之事實。

依據該研修會決議,將來二審證據調查之範圍為:
  • 於原審辯論終結前已聲請調查,卻未調查或被駁回之證據方法,為發現真實,維護當事人權益仍得調查;

  •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原判決辯論終結前,因不得已之事由未能聲請調查之證據;及

  • 原判決辯論終結後,關於量刑所生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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