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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草案
行政院日前通過環保署所提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草案,環保署將設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負責審議各項有關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等事宜。
依據該草案,工業區規劃開發時,主管機關得依該地區興辦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土地需求,要求工業區開發單位應預留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用地,並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各地區再生資源事業用地需求,規劃設置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業區。專業區用地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主管機關得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關應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變更。
該用地依法變更編定完成後,其屬公有土地者,得辦理撥用或出租,讓售予興辦人,不受土地法第廿五條(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之限制。
同時,為減少自然資源使用,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及達到資源永續利用的目的,事業應依規定回收再生資源、標示使用材質、限制或禁止使用公告的物品及採取避免產品過度包裝的管理等。
草案中亦規定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並規定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的輸入;公告指定事業就再生資源的產出、貯存、再使用或再利用情形負有申報義務;政府機關亦應優先採購環保標章產品、再生資源或以其為原料製成的產品,並應辦理回收再利用技術的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