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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轉讓持股申報制度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年六月五日發布(九○)台財證(三)第○○一五八五號表示,自九○年六月十五日起,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方式,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其持股者,其持有期間、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如下:
1.發行股數三千萬以下部分,由千分之五調整為千分之二;發行股數超過三千萬部分,由千分之二‧五調整為千分之一。
2.轉讓持股數上限的計算,原為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平均每日交易量百分之十,調整為百分之五。
以上申報轉讓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應重行申報。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不超過一萬股者,則依法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