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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註冊之商標使用證明進一步簡化


楊適賓

本刊於八十八年一月曾報導有關延展註冊所需之商標使用證明,智財局已決定先調整其實務作法,接受商標註冊人聲明書,取代原先所要求之商標使用證明文件,以減輕商標註冊人負擔,並提高行政效率。唯提呈商標使用聲明書時,尚須附具實際使用商標之物件,如產品包裝、標帖、說明書、價目表、廣告等。

為進一步簡化商標延展註冊之程序,智財局商標權組在六月二十一日組務會議中決定如下:

  • 提呈上述商標使用聲明書時,不須再附具實際使用商標之物件;及

  • 使用聲明書內聲明使用之商品,可列入較廣泛之名稱,如農工機械器具、醫療器材等,但「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仍不接受;且延展申請書內所列申請延展註冊之商品仍須具體明確;必要時,審查員仍有權要求提呈商品型錄,供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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