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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得減除必要成本以溢價淨額作為資本公積
經濟部參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意見,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以商字第○九○○二○三九七八○號函釋表示,依會計學原理,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必要成本,其股票溢價發行者,得自溢價中減除,以其淨額作為資本公積。
此外,如股票按面額發行,或雖溢價發行但其溢價數額低於發行成本時,其發行成本或發行成本減除溢價之差額,可列為遞延借項或其他資產,依公司法第二四三條規定於三年內分年攤銷之。如金額不大者,可列為當年度費用。
惟前開事項,若嗣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即應依照公報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