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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之登記



依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發明及新型專利)及第一一九條(新式樣專利)規定,專利權人以其專利權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非經向智財局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智財局於今年三月二十八日(90)智法字第09086000310號函中,針對前述登記所生效力說明如下:

  • 專利權之讓與或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讓與或授權契約當事人間於意思表示合致時即已生效,至於對第三人,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


  • 前述登記係以智財局准予登記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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